上海成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成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默顿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9388号
原告:上海成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唐华。
被告:上海默顿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亦男。
被告:***,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成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默顿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2021年3月12日,原告上海成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原告上海成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成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沈丽平
人民陪审员  黄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碧文
书 记 员  马碧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