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6677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倪文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星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2021年1月28日,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2021年3月9日,原告以被告在2021年2月10日已给付其100,000元,对剩余款项其同意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邬晓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叶子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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