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6677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倪文标,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星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邬晓红独任审理。
审判员 邬晓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子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