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淼旺建设工程中心与上海星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847号 申请人:上海淼旺建设工程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星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城桥镇东门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淼旺建设工程中心与被申请人上海星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淼旺建设工程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星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78,7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淼旺建设工程中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星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78,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淼旺建设工程中心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施 芸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