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51711号
原告:上海星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男,1965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民乐村1组,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观海路伊顿公馆32号702室。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星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星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诚功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