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1049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洪江,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2201710356708。
被告:上海傲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6953661J)。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上海傲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