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舜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7执126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7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舜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国民。
被执行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
原告上海舜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7民初14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舜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支付工程价款999,000元;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部分承担支付责任。
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9年2月2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在本院涉被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根据相关债权人提供的线索,先后至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上海市松江区教育局处的所有债权;至上海松江工业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上海松江工业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所有债权。除此之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未能查实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3月28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贤
审判员范明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