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邦林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飞晔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0423号
原告:上海邦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邦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荣军,中国人民解放军91528部队律师。
被告: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秦永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亦磬,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邦林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邦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邦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丽
书 记 员 朱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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