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0423号
原告:上海邦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邦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荣军,中国人民解放军91528部队律师。
被告: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秦永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伟,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亦磬,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林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邦林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邦林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邦林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丽
书 记 员 朱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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