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728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白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5728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白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白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67。
法定代表人:闻红燕,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7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250。
法定代表人:陈洪彪。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白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白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白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已减半收取),由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白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何纪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羊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