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钟楼区邹区陈刚市政工程队与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民初6254号之二
原告:钟楼区邹区**市政工程队,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刘巷村强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NFTF9XM。
经营者:陈思乐,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7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0302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生,住宜兴市。
原告钟楼区邹区**市政工程队与被告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钟楼区邹区**市政工程队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楼区邹区**市政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43元,减半收取122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71.5元,由原告钟楼区邹区**市政工程队负担。
审 判 长  谈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
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