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缪伟明、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3032号
原告:缪伟明,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5509042XK,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7号301-2。
法定代表人:邢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691030250,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7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缪伟明诉被告江苏大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缪伟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慧南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夏
书 记 员 赵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