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88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288号
原告: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7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烽,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娟,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超
书 记 员 王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