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执2181号
被执行人: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建昌镇天湖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961283591。
法定代表人:冯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70714982J。
法定代表人:冯存金,该公司总经理。
蚌埠鼎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建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电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两被执行人缴纳诉讼费一案,现由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民申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艳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