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51民初3947号
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湾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顾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勋华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湾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勋华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