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271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21号楼131室(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号(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