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1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186号2层C区2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一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3106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为买卖法律关系,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成都市金牛区,应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或上诉人所在地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设计及供应电控箱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解决不成,向法定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