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3106号之一
原告:四川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一路4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186号2层C区2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建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1号1栋1**8层1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四川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业电气公司)与被告上海建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今建筑装潢公司)、上海建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建今建筑装潢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基业电气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基业电气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建今建筑装潢公司、建今建筑装潢成都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8元,由原告四川基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冉 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