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久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民终4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久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涨公路681号20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青,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0月14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星,江苏路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久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久伟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理由如下:一、相关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未对时效问题予以查明,也未对时效问题予以回应,明显错误。案涉工程于2015年4月竣工并完成工程款审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内主张过债权,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二、一审法院未查明工程项目的承包方与施工方,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中,各方当事人对工程的施工方主张不一致。***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启东市鼎丰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主张久伟公司实际施工。久伟公司主张,在工程结束后鼎丰公司才找到久伟公司帮忙结算,久伟公司并未施工。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未予认定,就认定债权的真实性,属查明事实不清。三、一审法院认定案外人上海阿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劲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卓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有效,适用法律错误。该三家公司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均被吊销营业执照。三家公司在2020年1月6日到7日将债权1306920.05元转让给***,违反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存疑,且属无效。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根据与任沛的录音,任沛没有拒绝付款的意思,只是认为应由上级公司支付。***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二、久伟公司在一审中从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方是谁。任沛也认为是***支付了材料款和劳务款。材料供应商及劳务提供者将债权转让给***不违反法律规定。三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久伟公司向***支付192283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2、案件诉讼费用由久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久伟公司与鼎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三份,分别约定了“工程名称为启东鼎丰饲料有限公司大修理工程及新建小仓库2间,合同价款22万元”、“工程名称为启东鼎丰饲料有限公司化验室改造工程,合同价款90万元”、“工程名称为启东鼎丰饲料有限公司干草棚改造工程,合同价款1052788元”,三份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涉案工程于2015年4月8日审计,审计金额分别为208878元、850812元、998671元。
2014年4月28日,久伟公司与案外人上海阿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销售合同两份,约定购买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等内容,价款金额分别为461028.5元和78065元,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2014年5月28日,久伟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劲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销售合同两份,约定购买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等内容,价款金额分别为266097.5元和96640元,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2014年5月28日,久伟公司与案外人上海郡亿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销售合同四份,约定购买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等内容,价款金额分别为204410元、158002元、180000元和73500元,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久伟公司与案外人上海卓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三份,约定工程名称分别为原兽医室改建化验室工程、原干草棚改建预混料车间工程、原启隆奶牛场内修理工程,合同价款分别为167000元、196089元和42000元,合同并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久伟公司已经收到上海阿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劲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郡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卓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开具的总金额为539093.55元、362737.5元、615930元、405890元的发票,并明确上述发票均已入账,但款项尚未支付。2020年1月6日,上海卓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凭证,将久伟公司金额为450890元的债权及逾期违约金转让给***。2020年1月7日,上海阿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劲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郡亿实业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凭证,将久伟公司金额分别为539093.55元、362737.5元、615930元的债权及逾期违约金转让给***。
一审法院认为,***在审理中就起诉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了变更,明确要求按照债权转让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且久伟公司不持异议,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故案由应当变更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久伟公司对所欠案外人上海阿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劲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郡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卓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款项不持异议,现***取得了四家公司对于久伟公司的债权,虽然上海阿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劲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卓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形,但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现***要求久伟公司支付1922832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依据不足,法院支持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久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922832元及该款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66元,由***承担1866元,上海久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64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在一审中提供的《工程结算审定签署表》和给付材料款、劳务费的证据,以及久伟公司陈述的其仅是名义上的施工人而非施工人,***陈述其是实际施工人,与久伟公司系挂靠关系,鼎丰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等事实,本院认定***为本案的实际施工人,久伟公司系被挂靠人,鼎丰公司为发包人。工程自2015年竣工后,***未取得工程款,本可依法主张权利,但在一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以债权转让关系主张权利,其主张的债权为材料商和劳务公司根据合同对久伟公司的债权。***以久伟公司的名义与材料商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其是合同义务的实际承担人,应当履行给付合同款项的义务。***支付材料款和劳务费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久伟公司只是买卖合同的名义当事人,在***履行义务后,不对***再承担付款责任。***以债权转让为由向久伟公司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正确认定本案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66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季建波
审判员  吕 敏
审判员  胡 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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