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51民初1523号
原告:上海翔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XXX弄XXX号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跃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臻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XXX号XXX区XXX室。
法定代理人:吕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红,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宏发,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翔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舜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因破产清算案件债权人提出需对破产审计结论进行复核,待审计结果复核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翔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新华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人民陪审员
施于丽娜
书 记 员
蒋秉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