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80144号之一
原告:上海舜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A区1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120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有孚数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舜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孚数据(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舜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舜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96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0,980.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85,980.50元,由原告上海舜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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