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80144号
申请人:上海舜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A区1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120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有孚数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舜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孚数据(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舜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孚数据(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3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孚数据(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3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