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801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舜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A区1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23号120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有孚数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舜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孚数据(上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8014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孚数据(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3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孚数据(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032,3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