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2159号
原告: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二楼212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人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金元造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7幢7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元造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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