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成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32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成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C区172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皋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帅朋,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920号2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上海成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宜公司)与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宜公司申请做出(2022)沪0106民初13223号民事裁定,冻结浩晟公司银行存款86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成宜公司以双方已履行生效判决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浩晟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宜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1,100元或其名下相等价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马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