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霖熙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辖终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霖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民众一路**。
法定代表人:顾德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德刚,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霖熙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初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霖熙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明确约定,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的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均为山东省济南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的两份涉案《济钢资产处置销售合同》均约定,发生诉讼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没有明确须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且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佳玉
审判员  戴 曙
审判员  周利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