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民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霖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民众一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霖熙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霖熙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霖熙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玮
审 判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