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1民初35号
原告:丁作成,男,1959年2月25日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丰县苏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愈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丁作成与被告丰县苏新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丁作成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作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丰县苏新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上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作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作成负担。
审判员凌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