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光彩美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2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7567076Q。
法定代表人:马德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六林,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利,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光彩美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59B9M。
法定代表人:翁涛,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彩美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6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就上诉人提交的关于结算费用的电子邮件进行审核,以致结算费用的基本事实查明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62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5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睿
审判员 聂   效
审判员 吴 春 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颖(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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