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光彩美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30375号
原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7567076Q。
法定代表人:马德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居利,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六林,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旌德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光彩美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59B9M。
法定代表人:翁涛。
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光彩美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2018)粤0304民初2626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作出(2019)粤03民终12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重新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六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3341127.5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1日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办公楼装修,办公区装修共A、B、C、D、E五个区。合同总价人民币7690577元,之后被告追加施工840000元。施工过程中,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不按约定付款,导致项目进度停滞多次,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支付进度款。A、B、C区完工后交付被告,在D、E两区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拖欠物业方租金,该两区域被物业方强制收回,导致D、E两区没有完工。被告造成合同终止无法履行。经决算工程价为689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未付工程款3341127.50元,但被告均无答复。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的装修工程(下称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装修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施工,工程总价款为7690577元,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在合约签订后被告收到原告书面付款申请及应付款对应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的40%,中间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工程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工程款的25%,剩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在工程一年保修期满后未发生质量问题的,支付全部工程款的5%;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因被告原因(包括重大设计变更,申办手续未有配合,支付工程款至被告及其他协力分包商未有按合同协定支付)影响工程进度时,责任由被告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误工费。此外施工合同还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6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深圳光彩美支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补充协议书》,约定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根据客观情况需要,对装饰工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该调整所对应的结算凭据以工程完工后根据实际验收量及原报价单内相对应的项目单价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关于工程的进展情况,原告当庭称:“2016年8月上旬开始进场施工,合同约定10月份完工,后因为被告拖欠工程款,2016年10月底时被迫停工,2016年12月份支付一部分工程款后原告复工并施工至2017年1月20日左右。由于过春节,原告就先交付了A、B、C三个区域让被告可以临时办公,网络也通了,只是空调还没有通,独立办公室的门没有安装。2017年3月底因为办公室没有空调,被告要求原告将空调调试运行,原告向被告申请付款340万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70万元,原告后续又完成了相应工程,但后续被告就没有再支付过任何款项,案涉工程于2017年7月份完工”。
2018年2月1日,原告的员工向chr×××@me.com的邮箱发送邮件称:“黄总,决算报价作了修改,之前漏报了两次停工期间的工人差旅费、误工费及材料涨价的差价,以这份为准。又到年底了,工人工资、材料款都急需支付,年前能安排支付部分工程款。附件是更新后的决算报价及对账单”。邮件附件名为:决算报价17.11.2,收件人未回复该邮件。当庭打开该邮件附件显示的报价单-决算表上载明的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结算金额为6891912元。
原告称其为涉案工程的总包方,办公装修包括A、B、C、D、E五个区域,D区和E区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拖欠业主租金被业主强制收回,导致D区和E区没有完工。被告在其施工过程中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75622.50元,原告方代被告支付空调、地板、、地板家具、消防等费用共计1026750元,扣除原告代为支付的款项,被告实际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3548872.50元,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341127.50元。双方就案涉工程款并未进行结算,原告解释称被告法定代表人翁涛于2017年中旬涉嫌犯罪被羁押,公司没人管事,原告将决算资料以邮件的形式发给被告后,也没人理会,所以就一直没有正式结算。
庭审时,原告确认因被告拖欠租金,出租方已强制收回被告承租的涉案工程所在的物业并另行出租,有部分装修进行了拆除并重新装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金额为7690577元,之后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载明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装饰工程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所对就的结算凭证以工程完工后的实际验收量及报价单内相对应的项目进行结算。原告与被告未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原告亦自认其因被告的原因没有完成D、E区的装修施工,虽然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被告发送自行制作的决算报价单显示的工程价款为6891912元,但对方未回复该邮件,在合同未对结算的细节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单方制作的决算报价单不能作为认定涉案工程款的依据。被告目前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工程所在的物业,且原告亦确认出租方已强制收回被告承租的涉案工程所在的物业并另行出租,有部分装修进行了拆除并重新装修,涉案工程的造价亦无评估的基础。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工程款的金额,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工程尾款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5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 英
人民陪审员  戴京鸣
人民陪审员  王红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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