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卓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民初22387号





原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
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辰






书 记 员


缪丽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