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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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林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藏0121民初107号
原告:西藏林***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周县江夏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MA6T128W8W。
法定代表人:巴桑,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土旦扎西,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藏族,现住拉萨市城关区。
被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756707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第,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
原告西藏林***建材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520663.9元混泥土货款及运输款;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6199.17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来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21年4月12日签订商品混泥土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混泥土,截止2021年12月份,原告总共提供给被告1015402.16元混泥土,但被告支付了494738.26元,尚有520663.9元未支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前向原告西藏林***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混泥土货款及运输款520663.9元;
二、逾期未支付被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6199.17元;
三、此款付清后双方就本案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5284.32元(已由原告西藏林***建材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西藏林***建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强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