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7275号
原告: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山路333号同济科技广场1幢2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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