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1民初11605号
原告: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山路333号同济科技广场1幢2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TBGKQ9R。
法定代表人:俞定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东门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7567076Q。
法定代表人:马德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尔公司)与被告***、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逸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洪、被告***、被告八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逸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工程款人民币25020元;3、判令被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每月租金4609.11元、物业管理费810.17元合计5419.28元赔偿原告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损失至判决生效日止;4、判令被告八方公司对被告***之上述返还工程款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2日被告***以被告八方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常熟市同济科技广场1幢2002室办公用房之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进行施工,工期为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3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为7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但被告***未严格依约进行施工,至今尚有入口处接待台、前台接待区铝格栅造型墙、水吧区域等多处未能完工,施工期限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对此原告曾多次催促两被告尽快完成施工,但两被告置之不理,甚至停止施工,拒绝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致使原告至今不能使用办公用房,原告只好于2018年6月4日函告两被告解除合同,避免原告损失扩大。另被告***施工的部分工程的实际造价远低于被告***的预算报价,再加之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也超出了被告***已完工的部分,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多支付的工程款25020元,但被告***拒绝归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于2018年6月7日将被告八方公司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八方公司否认承包原告办公用房装修工程的施工,后原告于2018年8月7日依法申请撤回起诉。现原告认为,被告***为原告办公用房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挂靠于被告八方公司名下对外承揽业务,挂靠期间被告八方公司理应依法对被告***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涉案合同已履行,真实有效。从签订合同到正常施工甲方是产生了很多变动,工程量的增加与原合同的约定不吻合,导致工期延误。被告不认识原告法定代表人,增加工程款不确定、导致工期延误产生问题,与被告联系的俞俊只来过现场一次,而付款一直拖延,合同约定是11月30日付款到期,但第二笔工程款是12月9日才付,双方之间有微信记录。原告说很多东西没有做,但平面图中可以看出茶水间茶柜图纸上没有确定的,是根本不存在的。报价格的时候86000多元是按照图纸报价的,后来协商后价格定为76000元,原告确认的图纸与原来的报价已经发生变化,被告考虑到结束后有追加的工程,会进行结算,所以签订合同前没有过多与原告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原告要求改变了现场的装修,增加了工程量。工程是2018年1月初全部完工的,根据业主要求把办公家具一起做了,但接待台考虑到与家具统一风格,被告报价后业主迟迟没有音信,后来人也找不到了。2018年1月份之后原告委托的律师与公司员工姓朱的一起和我到现场测量过,测量下来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并未付足。变更的工程量有差价,追加了13674元、追减了10680元,差价为3000多元,再加上未支付的20%即15200元,实际原告还欠被告工程款18000多元。
被告八方公司辩称,不认可装修合同中公章的真实性,公章不是被告公司盖的,本案与被告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日,逸尔公司的代表俞俊与***签订了《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规、法令等,就乙方承包甲方装修装饰工程事宜,特签订本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为“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办公室装修。2、工程地址:江苏常熟市高新科技广场1号楼2002室。3、工程范围:内装饰工程(见施工图)。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二条合同价款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柒万陆仟元整。2、以上合同价如工程发生增减项目由甲乙双方确认为准,未经双方确认,合同价款不做任何调整。第三条工程款支付1、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支付工程款总价的30%贰万贰仟捌佰元整。工程完工到总进度的50%,支付50%叁万捌仟元整。工程全部完工后10天之内付清余款20%壹万伍仟贰佰元整。第四条工期1、开工日期:2017年11月6日。2、竣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第五条双方代表1、甲方派遣为工程施工现场代表。2、乙方派遣***为工程施工现场代表。第六条甲方工作1、甲方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准备乙方施工所需场地,并提前通知乙方。2、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甲方负责。3、因甲方原因(包括重大设计变更,申办手续未有配合,支付工程款至乙方及其他协力分包商未有按合同协定支付)影响工程进度时,责任由甲方承担。4、甲方需立时向不可预见的突发事情作出回应。5、甲方在竣工后7天内进行验收,逾期验收,则作合格论。第七条合同前期工作1、施工前甲方需对一切相关的图纸作确认。2、乙方对现场进行施工前保护。第八条乙方工作1、乙方和分包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要领书和建筑法规的要求进行施工,以保证工程的质量符合甲方和建筑法规的要求。2、乙方必须将工地情况如实报告,并在工程碰上不可预见的因素时,立时回应。第九条违约责任1、如双方在工期内发生严重分歧,终止合同,责任方须赔偿对方一切损失,金额有待双方商讨。2、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3、本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建筑法规、法令和建设部门颁发的编号为GF-91-0201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乙方处签字,并加盖有一枚“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
该合同后附报价单一份,内容为:一、天花工程:1、接待区轻钢龙骨石膏造型板吊顶,单位:m²,数量:16,单价:120元,金额:1920元;2、办公区烤漆龙骨矿棉板天花,单位:m²,数量:80,单价:70,金额:5600元;3、消防喷淋移位改动,单位:项,数量:1,单价2000元,金额:2000元;4、空调风口移位改动,单位:项,数量:1,单价:2000元,金额:20O0元;小计11520元。二、墙体工程:1、轮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内衬隔音棉),单位:m²,数量:42,单价:120元,金额:5040元;2、会议室铝框10mm厚钢化玻璃隔墙:单位:m²,数量:18,单价:280元,金额:5040元;3、前台、接待区铝格栅造型墙,单位:m²,数量:10,单价:280元,金额:2800元;4、所有墙面批灰刷白色多乐士乳胶漆,单位:m²,数量:170,单价:45,金额7650元;5、墙面踢脚线木基层面贴拉丝不锈钢板,单位:m²,数量:65,单价:50元,金额:3250元,小计:23780元。三、地面工程:1、原地面混凝土找平,单位:m²,数量:90,单价:50元,金额4500元;2、地面铺800或600地砖,单位:m²,数量:95,单价:180元,金额:17100元;小计21600元。四、门窗及家具工程:1、进户门双开无框玻璃门(含五金拉手),单位:套,数量:1,单价:2500元,金额:2500元;2、办公室、会议室为单开无框玻璃门(含五金拉手),单位:套,数量:2,单价:1500元,金额:3000元;3、水吧区料理台,单位:m²,数量:5.5,单价:1400元,金额:7700元;4、入口处接待台,单位:项;数量:1,单价:2500元,金额:2500元;小计:15700元。五、水、机电、照明工程:1、所有强电插座、照明布管线,单位:项,数量:1,单价:2000元,金额:2000元;2、所有弱电位布网线、电话线,单位:项,数量:1,单价:1000元,金额:1000元;3、水吧区水槽布上水、下水管,单位:项,数量:1,单价:1000元,金额:1000元;4、强电插座位(西门子),单位:套,数量:26,单价:50元,金额:1300元;5、照明开关(西门子),单位:套,数量:6,单价:50元,金额:300元;6、网络及电话位,单位:套,数量:12,单价:80元,金额:960元;7、水吧区水槽及龙头、去水,单位:套,数量:1,单价:800元,金额:800元;8、所有照明为嵌入式LED格栅灯,单位:套,数量:26,单价:180元,金额:4680元;小计:12040元。总计84640元。备注:本报价单未包含:1、办公家具;2、消防工程;3、发票税金;4、窗帘等软装部分。
2017年11月6日,***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8年1月15日,工人全部撤场。
关于付款情况,由逸尔公司指定的俞俊、徐文红将款项转入***的账户,其中2017年11月6日支付22800元,2017年11月22日支付20000元,2017年12月9日支付18000元,合计60800元。
2018年3月8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向***、八方公司各寄发律师函一份,内容为:“致: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系在上海市司法局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系中国注册律师,具有合法执业资格。本所接受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之托,指派陶锋律师处理委托人与贵司的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事宜,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郑重致函如下:委托人于2017年11月2日与贵司签订了《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委托人将位于江苏省常熟市高新科技广场1号楼2002室的办公室的装修装饰工程承包给贵司,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约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76000元,工程期限为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同时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时支付22800元,工程施工至50%时再支付38000元,完工后十天内付清余款15200元,但据委托人之负责人俞总陈述:委托人至今已经按约支付了首付款22800元以及中期工程款38000元,上述付款有委托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足以证明,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附件清单约定,该工程中贵司至今还有多项工作尚未完工,已经迟延履行超过约定期限3个月,因此贵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后虽经委托人多次催促,贵司仍拒绝履行该项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贵司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将该工程保质保量的完工,同时委托人将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委托人的相关合理支出费用。同时据委托人之负责人俞总陈述,贵司施工时所合作的供应商竟然因贵司所欠货款而至委托人处多次向委托人主张,要求委托人代为履行或扣下相应的工程款,已经严重扰乱了委托人的正常工作经验以及商誉。现依据委托人的要求,请贵司尽快履行合同义务,诚望贵司在收到本函后的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委托人将即刻采取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约行为追究贵司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追索。特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2018年6月4日,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吴永洪律师向八方公司寄发律师函一份,内容为:“上海八方东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之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受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逸尔公司”)之委托,就解除与贵方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之相关事宜致函如下:据逸尔公司反映,逸尔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与贵司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逸尔公司将位于江苏省常熟市高新科技广场1号楼2002室办公用房之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贵司进行施工,工期为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1月30日;承包方式为包公包料,合同总价为76000元。合同签订后,逸尔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应尽的付款义务,但贵司未严格依约进行施工,迟迟未能完工;为此逸尔公司多次催促贵司严格履行合同之约定义务,尽快完成施工,并于2018年3月8日再次向贵司致函要求贵司尽快完成施工,但贵司却置之不理,停止施工,拒绝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至今尚有入口处接待台、前台接待区铝格栅造型墙、水吧区域等多处未能完工。鉴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司未严格履行合同之约定义务,已严重损害了逸尔公司的合法利益。受逸尔公司之委托特来函告知贵司,即日起解除与贵司之《装饰装修施工合同》,逸尔公司将保留向贵司追究违约责任之权利。”
2018年6月7日,本院受理逸尔公司起诉八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苏0581民初7275号,后逸尔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苏0581民初727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回起诉。
在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逸尔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进行了鉴定。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苏公正字(2018)第CSSA-005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造价鉴定结果为:原合同价为76000元,原合同报价单内减少项目38314.1元,原合同报价单内增加项目3053.7元,原合同报价单外增加项目48754元,该工程造价为89493.6元。原报价单减少项目为:1、接待区轻钢龙骨石膏造型板吊顶,计量单位:m²,数量:16,单价:107.75元,合价:1724元;2、办公区烤漆龙骨矿棉板天花,计量单位:m²,数量:80,单价:62.86元,合价:5028.8元;3、前台、接待区铝格栅造型墙,计量单位:m²,数量:10,单价:251.41元,合价:2514.1元;4、墙面踢脚线木基层面贴拉丝不锈钢板,计量单位:m²,数量:65,单价:44.90元,合价:2918.5元;5、地面铺800或600地砖,计量单位:m²,数量:95,单价:161.62元,合价:15353.9元;6、水吧区料理台,计量单位:m,数量:5.5,单价:1257.06元,合价:6913.83元;7、入口处接待台,计量单位:项;数量:1,单价:2244.75元,合价:2244.75元;8、水吧区水槽布上下水管,计量单位:项,数量:1,单价:897.9元,合价:897.9元;9、水吧区水槽及龙头、去水,计量单位:套,数量:1,单价:718.32元,合价:718.32元;10、总计38314.1元。原报价单中增加项目:1、增加两套单开无框玻璃门,计量单位:套,数量:2,单价1346.85元,合价:2693.7元;2、10mm厚钢化玻璃隔墙变更为12mm厚,计量单位:m²,数量:18,单价:20元,合价:360元;3、合计:3053.7元。新增项目造价:柱(梁)面装饰、木窗帘盒、增加风口、天棚喷刷涂料、吊顶天棚、灯箱、竹木(复合)地板、吊顶天棚、木质踢脚线、其他隔断等合计48754元。
原告逸尔公司认为,1、两被告系挂靠关系,被挂靠单位对挂靠单位的违约责任等承担相应连带责任。2、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76000元是定额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增减项目只有在双方确认后相应的造价才会产生增减,本案中被告有未完工部分,对未完工部分应当在总价款中进行扣减。被告***在施工工程中对有些项目作了变更,***与原告讲过,原告了解下来变更已经完工,但对变更后的造价双方一直没有确认。对变更的价格,***向原告说即使发生变更但造价不会有变化。3、原告逸尔公司为使用涉案房屋,由其法定代表人俞定范向常熟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按照租金46091.1元/年、物业费4861元/年的标准向常熟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因被告***没有完工导致原告承租房屋不能适用,原告已经将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的租金46091.1元、物业费4861元缴纳,支付的房屋租金及物业费就作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即便本案所涉合同无效,但该合同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隐瞒了印章真实情况下以被告八方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原告相信其有装修资质,在此前提下原告才与被告***签订合同,如果合同无效,该损失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认为,1、被告***与八方公司没有合作关系,是与八方公司的股东以前曾有过合作关系,属于私人合作,合同加盖的公章确实不是八方公司的公章,因办公楼装修需要二级资质,才用了八方公司名义签订了合同,那个公章是以前与八方公司的股东合作时遗留下来的。2、在实际施工中,应原告要求改变了现场的装修,增加了工程量。该工程从开工到结束前期一直没有人过来,追加也是让被告***弄的,直到2018年1月份,逸尔公司派朱爱华来现场,朱工说吧台没有完工、水吧区柜子没有做,***对其说水吧区是图纸上没有的,其他朱工没有提出异议。工程的变更是原告主动要求的,***写了施工内容改动说明,拍照后发给俞俊,其是同意的。当时是电话、微信联系的,但俞俊把其微信好友删掉后材料都没有了。工程变更时如果甲方没有确定的***不会去做的,去施工或变更肯定要得到甲方的同意。2018年1月中旬***约朱工在现场做验收,为何前台没有做都交代清楚的,2018年1月中旬就撤场了,未办理交接手续。第一期装修款原告按约支付,第二期装修款付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影响了工程进度。3、前台是原告让***去购买的,包含在装修款总价款中,俞俊曾发信息给***,要求***将前台及家具一起报价给她,***报价后俞俊没有音信了。***考虑到前台与家具的整体效果,当时就没有做,报价单中有该项,如果没有做可以扣除的。原告主张承租的房屋因为前台没有做好认为没有完工、无法使用不符合常理,原告没有办公是有其他原因的,现在为了不支付装修款而找其他原因加到施工单位头上。
被告八方公司认为,该案与八方公司没有关系,涉案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并非八方公司公章,***与八方公司不存在挂靠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八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涉案装修装饰施工合同上的印章,被告八方公司明确否认该公章系其真实印章,该合同上的印章与被告八方公司认可的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所加盖的印章明显不符,被告***也表述该印章并非被告八方公司的公章,原告逸尔公司亦未提交被告八方公司在其他代表其真实意思的相关文件或者合同中所使用有其他印章,故该合同并不能约束被告八方公司。原告逸尔公司主张被告***、被告八方公司系挂靠关系,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与原告逸尔公司签订装修装饰施工合同,被告***并不具有相关装修资质,双方签订的装修装饰施工合同因被告***未取得相关资质而无效。虽涉案装修装饰施工合同无效,2018年1月份原告逸尔公司的朱爱华到现场与被告***对工程进行了查看,但未形成书面材料,原告逸尔公司并未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装饰装修工程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故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双方合同约定对工程发生的增减项目由双方确认为准,未经确认,合同价款不做任何调整。本案中,装修工程项目的变更、工程项目的增减均未有双方确认的书面材料。被告***主张一直是和俞俊沟通联系,对于变更其写了施工内容改动说明,拍照后发给俞俊,俞俊对变更也是同意的,但俞俊把其微信删除后,相关沟通记录都没有了。原告逸尔公司陈述被告***在施工中对有些项目作了变更,被告***与原告讲过,原告了解下来变更已经完工,但对变更后的造价双方一直没有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亦派人去过工地。结合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对工程的变更、增减,双方进行过沟通,原告亦未对变更提出过异议,只是双方对工程变更部分的造价未达成一致。在该部分造价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苏州公正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关于玻璃门应安装到位后才能计取该项工程款,但即便扣除该项,亦不存在原告逸尔公司超付工程款的情形。故原告逸尔公司主张被告返还工程款25020元,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合同约定2017年11月30日竣工,但被告***至2018年1月15日撤场时仍有部分工程未完工,存在逾期竣工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被告***撤场后,原告逸尔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被告发函,双方就后续施工、工程款的金额及支付并未达成一致,被告***的行为亦表明其不再继续施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原告逸尔公司为使用涉案房屋,由其法定代表人俞定范向常熟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按照租金46091.1元/年、物业费4861元/年的标准向常熟同济科技园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综合本案施工进度、付款情况、工程变更、撤场时间、未施工项目等情形,本院酌定原告逸尔公司逾期竣工时间为4个月,逾期竣工损失为16984.03元[(46091.1元+4861元)/12*4]。
原告要求被告八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因在本案中其并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理涉,其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逾期竣工损失16984.03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款账户);
二、驳回原告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561元,由被告***负担1900元,由原告苏州逸尔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6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焕
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
人民陪审员  陈祁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夏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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