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兴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富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兴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6民初8258号
原告: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富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兴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翊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兴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60元、减半收取127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733元,由原告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