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2670号
原告:上海隧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本清,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郭小华。
原告上海隧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隧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恩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