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上海利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51民初269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上海利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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