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三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崇明三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7771号
原告:上海崇明三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三星经济小区(崇明区陈海公路三星段****)。
法定代表人:顾希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iv>
法定代表人:冯金荣。
原告上海崇明三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崇明三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询,原告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崇明三星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施黎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