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92破申1号
申请人:上海生特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4层K区2097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艾格太阳能(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东一产业园一号路3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EL-HILLOW,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嵘,北京大成(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卓,该公司工作人员。
2018年1月15日,申请人上海生特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特瑞公司)以被申请人艾格太阳能(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格太阳能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艾格太阳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艾格太阳能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5日,系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美元,公司股东为两个法人股东,其中一个法人股东是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另一法人股东是美国的一家上市公司(据艾格太阳能公司称,该上市公司目前已破产)。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8日,注册资本1839381万元人民币,其股东之一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2年8月7日,本院受理了生特瑞公司诉艾格太阳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同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2)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艾格太阳能公司向生特瑞公司支付工程款1947428.96元等。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28日,生特瑞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述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但艾格太阳能公司全部未履行。后因艾格太阳能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3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月15日,生特瑞公司以艾格太阳能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艾格太阳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另查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表明,艾格太阳能公司正在与案外第三方进行重组谈判,只是重组方案尚未最终确定。
还查明,据艾格太阳能公司称,其目前尚有13760万元应收账款未收回。虽然应付账款为16790万元,但差额仅有3000万元左右,而艾格太阳能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有5000万美元,艾格太阳能公司重组成功的可能性很大等。
本院认为:债权人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除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其的到期债务外,还应提交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本案中,生特瑞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艾格太阳能公司暂时没有清偿对其的到期债务,该部分证据不足以证明艾格太阳能公司的资产已完全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为,虽然艾格太阳能公司的应付账款大于应收账款,但该公司尚有很大一部分应收账款未收回,该应收账款远大于生特瑞公司向艾格太阳能公司主张的到期债权,且艾格太阳能公司的股东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含有国有股份,在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努力下,艾格太阳能公司与案外人进行重组的可能性较大,该事实也足以表明艾格太阳能公司尚未到完全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扭亏无望的境地。综上,生特瑞公司有关要求对艾格太阳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上海生特瑞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对艾格太阳能(武汉)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静寂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郑昌义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