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贝恒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盛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麻新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银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西门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贝恒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银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恒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9元,由原告上海贝恒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