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600号
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洼港村701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431号4幢294室。
法定代表人:白春茂,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立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陈宇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黎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