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600号之一
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洼港村70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431号4幢294室。
法定代表人:白茂,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辉,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发现,原告分别依据《既有多层加装电梯井道战略合作协议书》、五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加装电梯工程承办合同》提起本案诉请,而上述七份合同分别签订且各自独立。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称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包含七份独立的合同X,且款项独立结算,因此,本案所涉纠纷属七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宜分案处理。本院以(2021)沪0105民初2600号处理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0日签署的《既有多层加装电梯井道战略合作协议书》项下的纠纷。原告、被告分别就长宁区XX路XX号、长宁区XX路XX号、长宁区XX路XX弄XX号、长宁区XX路XX弄XX号、长宁区XX路XX号加装电梯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就长宁区XX路XX号单元电梯井道钢结构工程签订的《加装电梯工程承包合同》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就长宁区XX路XX号加装电梯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纠纷另立案处理;
对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就长宁区XX路XX号加装电梯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纠纷另立案处理;
对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就长宁区XX路XX弄XX号加装电梯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纠纷另立案处理;
对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就长宁区XX路XX弄XX号加装电梯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纠纷另立案处理;
对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就长宁区XX路XX号加装电梯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纠纷另立案处理;
对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就长宁区XX路XX号单元电梯井道钢结构工程签订的《加装电梯工程承包合同》之纠纷另立案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宇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梦远
书 记 员 袁黎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