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600号之一
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洼港村70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431号4幢294室。
法定代表人:白茂,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辉,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发现,原告分别依据《既有多层加装电梯井道战略合作协议书》、五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加装电梯工程承办合同》提起本案诉请,而上述七份合同分别签订且各自独立。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称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包含七份独立的合同X,且款项独立结算,因此,本案所涉纠纷属七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宜分案处理。本院以(2021)沪0105民初2600号处理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0日签署的《既有多层加装电梯井道战略合作协议书》项下的纠纷。原告、被告分别就长宁区XX路XX号、长宁区XX路XX号、长宁区XX路XX弄XX号、长宁区XX路XX弄XX号、长宁区XX路XX号加装电梯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就长宁区XX路XX号单元电梯井道钢结构工程签订的《加装电梯工程承包合同》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就长宁区XX路XX号加装电梯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纠纷另立案处理;
对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就长宁区XX路XX号加装电梯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纠纷另立案处理;
对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就长宁区XX路XX弄XX号加装电梯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纠纷另立案处理;
对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就长宁区XX路XX弄XX号加装电梯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纠纷另立案处理;
对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就长宁区XX路XX号加装电梯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纠纷另立案处理;
对原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就长宁区XX路XX号单元电梯井道钢结构工程签订的《加装电梯工程承包合同》之纠纷另立案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宇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梦远
书 记 员 袁黎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