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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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3827号之一



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澄溪村规划道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1ER58。




法定代表人:江桂祥,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艳婷,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菱声,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洼港村701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054064F。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




被告:上海鑫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82051134Q。




法定代表人:王国青。




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鑫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17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237元,由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葛剑虹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晓芬

书记员阮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