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11民初3827号之一
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澄溪村规划道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1ER58。
法定代表人:江桂祥,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艳婷,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菱声,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洼港村701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054064F。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
被告:上海鑫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82051134Q。
法定代表人:王国青。
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鑫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17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237元,由原告浙江富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诸葛剑虹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晓芬
书记员阮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