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4598号
申请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431号4幢29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洼港村701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3)沪0105民初459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欧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