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执异102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寒山寺路358号(上海市崇明现代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练孝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第三人:练孝华,男,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星塔村***号。
第三人:王海燕,女,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华灵路***弄***号。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4民初860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蓝天公司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经法院调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认为练孝华、王海燕作为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故***向法院申请追加练孝华、王海燕为(2018)沪0114执1378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第三人练孝华、王海燕为(2018)沪0114执1378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第三人练孝华、王海燕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第三人练孝华、王海燕为(2018)沪0114执1378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秦 征
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
人民陪审员  叶育琪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