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虹保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执194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虹保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地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国斌,上海利歌(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寒山寺路XXX号(上海市崇明现代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练孝华,经理。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沪0114民初9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上海虹保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票据款124000元,利息2万元,受理费1390元,承担执行费206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8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平台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申请,经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反馈信息,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8年6月1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人,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中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虹保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993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钱 斌
审判员 毛 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邵文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