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执1952号
被执行人: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练孝华。
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沪0114民初86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该案受理费人民币13454元,由被执行人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后因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本院审判部门于2018年3月16日将本案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等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2017)沪0114民初86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被执行人证券申请信息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沪0114民初8602号一案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 琦
审判员 钱 斌
审判员 毛 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文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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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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