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14332号
原告:上海翔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忠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练孝华。
被告:**,男,1950年7月16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神鹰、张守其,上海汉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芬,女,1949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神鹰、张守其,上海汉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翔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翔江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俞佳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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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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