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普执字第36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美原绿化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武威路1
号。
法定代表人张尔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耀文,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嘉璐,上海市鹤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练孝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迁出上海市普陀区桃浦地区,上海油墨厂以东,沪嘉高速公路以南,拜耳上海颜料有限公司以西,古浪路以北,面积3396平方米的场地,拆除地面建筑物,并将上述场地交还申请人上海美原绿化经营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到系争场地调查,查明上述场地有三十余名案外人居住使用,涉及到案外人利益,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普执字第365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晔
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
代理审判员  魏 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文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