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526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0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梁正,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寒山寺路XXX号(上海市崇明现代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堡镇米行村***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15.50元,减半收取2,50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