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7905号之二
原告:上海至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18弄1、2、3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上海**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428号二层西2010-20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
原告上海至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后,因案件审理的需要,本院于2019你那9月22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疫情及应对疫情所采取的防控措施的影响,本案诉讼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姚 蓉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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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