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欣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至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7905号之二 原告:上海至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18弄1、2、3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告:上海**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428号二层西2010-20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所律师。 原告上海至讯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后,因案件审理的需要,本院于2019你那9月22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疫情及应对疫情所采取的防控措施的影响,本案诉讼应当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姚 蓉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